中新网杭州11月22日电(郭其钰)男子高某在某平台充值9000余元,全部用于和网友“付费聊天”,事后该男子觉得自己被平台方诱导消费,于是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退一赔三。记者22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,该院宣判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,驳回原告高某诉讼请求。
据了解,被告某技术公司开发并运营一款社交软件,用户可以自行选择与软件内其他用户进行交流,但需按照对方设置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。原告高某为上述软件用户。
高某称,被告在软件中提供美颜滤镜、信息群发等功能,诱导其与其他用户交流。期间其对外发送信息需支付费用0.1元,视频通话需支付费用1元至5元不等,累计消费9000余元。高某认为该技术公司行为构成欺诈,故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消费金额并支付三倍赔偿。
被告技术公司则表示,涉案软件为情感问题有偿解决平台,用户可利用自己所知为他人解决疑难困惑。原告主动向付费用户发起互动并充值,相关费用由对应用户收取,被告仅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。且公司已将用户付费标准明确告知原告,原告在起诉后仍有持续发送信息和视频通话等消费行为,故其不存在欺诈、诱导等行为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,其应对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。高某在平台内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、发起视频通话前,已知该用户设定了收费标准,仍选择充值并消费,此为其个人做出的意思表示,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其自身负担。被告为用户提供美颜、信息群发功能,并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。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近年来,“聊天付费”“知识付费”等商业模式的普及,给平台治理带来了新课题。该案承办法官建议,一方面平台要主动承担起治理责任,引导用户提升付费内容质量,完善评价体系和投诉机制,扩大不良信息监测覆盖面。另一方面,网络用户要明确自身真实需求,警惕为了“图新鲜”“赶潮流”冲动消费。(完) 【编辑:苏亦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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